〔記者項程鎮/台北報導〕駐日外交官郭仲熙不想履約付家用,最高法院前天審結,判決郭仲熙與前妻康麗玲所簽「家庭誓約書」有效,郭某須給付康女14萬4千餘美元及176萬元的家庭生活費用,合計須付638萬餘元確定。康女指出,郭仲熙與她在1999年2月16日訂約,規定隔月起,家庭收入夫妻平分,生活費由郭某負擔等內容,康女指郭某除2000年1月曾付4萬美元生活費,其他款項都不出,遂告上法院要求郭履約。郭某則指當初所簽「家庭誓約書」無效,因為內容規定他調整扶養父母及子女費用,竟須康女同意,顯見誓約書違反公序良俗,何況康女簽約後就不照顧小孩,也不付孩子扶養費,兩人打離婚官司期間,法院才裁定康女每週須探視孩子一次。法院認為兩人所簽誓約書有效,內容有關夫妻家庭生活費的約定,符合民法規定,郭某應依約付款給康女;至於郭、康兩人另提離婚訴訟,最高法院認定兩人婚姻信賴基礎薄弱,已達難以維持地步,日前已判准離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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