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:最近常接到納稅人來電詢問,他九十八年房屋稅好像已經繳納了,為何仍收到未繳納房屋稅通知及補發繳款書?已經繳納的稅單收據丟掉未保存,怎麼辦?該處指出: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規定,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,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;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,不得再行徵收。上開納稅人若確以繳納且保存所繳納收據或證明文件,可將繳納收據或證明文件影印,連同補發繳款書,寄還稅捐處,該處會將其九十八年房屋稅未繳納資料作註銷處理;若是未保存該繳納證明,則難以證明其九十八年房屋稅已經繳納,對於補發之九十八年房屋稅繳款書還是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完畢。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,對於各項稅捐繳納憑證要記得保存,不要隨意丟棄,以保障自己權益,若民眾對於各項地方稅繳納,尚有疑義,可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○八○○○二八三三三查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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